供电合同

时间:2024-12-17 15:44:07
供电合同4篇

供电合同4篇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供电合同4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供电合同 篇1

订立合同双方:

供电单位:__市(县)供电局(所),以下简称供电方;

用电单位:__,以下简称用电方。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________

2.受电电压:__千伏__线三相交流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2周/秒;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5周/秒。

3.受电容量:三相交流__千伏安,其中__千伏安__台,__千伏安__台,……。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__年,从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二、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1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3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不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算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向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三、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原水利电力部或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2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后,退还用电方1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向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检查,直至合格。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用电方在供电方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数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3)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素为0.80。

(凡功率因数不能达到上述规定的新用电方,供电方可拒绝接电。未达到上述规定的现有用电方,应在二、三年内增添无功补偿设备,达到上述规定。对长期不增无功补偿设备又不申明理由的用户,供电方可停止或限制供电。供电方应督促和帮助用电方采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数。)

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费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

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四、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

1.安全用电:

(1)供电方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电方停电时,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过1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3次。计划检修停电应在7天前通知用电方。

(2)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设备事故和错误操作;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路电源供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自备发电机组的供电方备案,并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用电方的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并在7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3)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照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

(4)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应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及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2.计划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计划期内的生产任务、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

(2)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用电方 ……此处隐藏11976个字……知供电方。

5、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

九、约定事项

1、按国家规定,供电方应在用电方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2、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有权按(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3、用电方应按期进行季节情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重大设备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方用电检查部门报告。供电方应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用电方制定防范措施。

4、用电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5、用电方对受电装置一次设备和保持控制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时,应到供电方办理手续,并经供电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6、用电方需装有不并网自备发电机组应向供电方申请并经批准,用电方应采取保案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期间向电网倒送电的可能性。对需并网运行的,必须经供电方检验合格,双方签订并网运行协议后,方可并网运行。

7、用电方需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更名、过户、分户、并户、销户、改压和改类)时,应事先到供电方用电营业场所办理申请手续。

8、供、用电双方任一方改变法定地址、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号应及进书面告知另一方。

9、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违约责任

1、供电方违约责任

(1)供电方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方造成损害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承担赔偿责任。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电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a、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的;

b、用电方有自备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的;

c、多路电源供电只停其中一路电源,而共他电源仍可满足保安需要的。

d、多路电源供电只停其中一路电源,而其他电源仍可满足保安需要的。

(2)供电方未能依法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电方停电,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1项承担赔偿责任。

(3)供电方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用电方违约责任

(1)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电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2)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由用电方自行承担责任;对供电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3、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_________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可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予以解决:

1、向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双方均应自觉执行。

2、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供电时间

用电方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电方检验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电方即依本合同向用电方供电。

十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输。

2、在双方签订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3、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传真和图表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四、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和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新规定执行。

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本合同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此前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或协议自行终止。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_____份。副本一式______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_____份。

5、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签订。

6、本合同附件包括:

a、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盖章)用电方:(盖章)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法定代表(负责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联 系 人:联 系 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邮编:邮编: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号:

营业执照号:营业执照号:

签 约 地:签约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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